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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创作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文学家艺术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包括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两种? 文学作品从版权的角度,通常指各种书面的原著; 性质属纯文学的、科学的、技术的或完全是实用性的,均为文学作品! 从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美与感情效果衡量都具有巨大价值的著作; 艺术作品的内容是指艺术作品的题材、主题、细节、情节、情感等要素的总和! 首先,艺术作品必须是艺术家刻意创造的作品,它看上去必须具有审美性”或审艺性? 其次,艺术作品必须是表现了艺术学科部分元素或艺术模糊元素的艺术家刻意转换的作品! 最后,艺术作品必须是陈述表现了独创性或首创性艺术内涵或艺术边界拓展的独特性和个性化作品? 文艺创作的源泉按中国官方的提法当然是生活,因为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 但是国外的许多艺术流派的创作源泉似乎并不是来源于生活,可以完全来源于想象。  《关于大力开展科学健康文明的群众文化活动的通知》提出,各级文化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群众文艺创作,组织和支持文艺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创作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有计划地组织创作宣传科学、反对迷信的文艺作品。 特别要鼓励创作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短小精悍的小戏、小品、曲艺等优秀节目。 要及时组织编印文艺演唱材料,进一步活跃群众文艺演出,指导群众自编自演、自娱自乐的文娱活动? 各级文化部门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努力培养群众文艺创作人才;  要继续办好群众文艺“群星奖”评奖活动,鼓励优秀的群众文艺人才,推出优秀的群众文艺作品,促进群众文艺创作的繁荣。 各级专业文艺团体要坚持面向群众,深人农村、厂矿、社区、机关、学校,演出积极健康的文艺节目! 要大力支持农村文艺演出队开展文艺演出活动?  具体如下:第一,抓政策保障,营造良好创作环境。 群众文艺创作是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支撑; 群众文艺创作的繁荣是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标志。 要制定繁荣群众文艺创作的政策,鼓励和扶持群众文艺创作? 第二,抓人才培养,建立高水平的创作队伍? 要重视群众文艺创作队伍的建设,注重人才的挖掘、培养? 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为广大群众文艺工作者搭建展示与交流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支勤奋创作、阵容强大的群众文艺创作队伍! 第三,抓本土特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群众文艺精品?  要激发广大群众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地方文化资源优势,立足实际,找准特色,创作具有地方特色的群众文艺精品。 遗产的范围的三个不包括(一)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 这首先是指夫妻共有财产中应属配偶所有的那部分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妻子死亡而丈夫犹存时,往往并不开始继承,甚至父亲再娶,子女也很少有要求与父亲分割母亲遗产,反之,子女就往往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 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比如夫妻共有的价值3000元的财产,夫死后,妻与婆、女将3000元都作为夫的遗产,均分得1000元,实际这样的分法就是使夫的遗产包括了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妻的部分,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同时也等于是完全取消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及法定继承权? 因为如果不包括妻子的所有部分,则夫的遗产只有夫妻共有财产中的1/2,即1500元,如再三人均分(依法不应完全平均平配,这里为说明方便按平均计算),则妻便可得500元,加之自有财产共可得2000元,而按上述错误的分法,妻虽顶了继承的名义也只分得1000元,实际上妻子不仅未曾继承丈夫的一分钱遗产,而且还被分掉了500元应属于她个人所有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而遗产仅是死者的财产,遗产的继承应把这些共有财产独立起来以后才能进行。  否则,如把共有财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就侵犯了其它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 因此,一定要把遗产和共有财产分开! 所以,正确的继承遗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先将丈夫财产和个人所有部分,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析出来,这才是真正的遗产,然后再由他的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 (二)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要分清分家析产,生前赠与同继承的界限,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生前将其单位分房赠与儿子结婚所用,并已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而事过几年,儿子不幸也死亡,而其母亲都说该房系其夫的遗产,应归其母所有,儿媳妇对此房无继承权,纠纷成诉,事实上该房在父亲生前已赠与儿子,该项遗产已不存在,怎么这时又说父亲的遗产呢; 因而这时说儿媳妇无继承权是不对的,还有被继承人生前已将某项财产或存款赠与了某一法定继承人,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他法定继承人仍将被继承人生前已赠与的部分计算在遗产总额之内,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受赠者的受赠权和法定继承权?  这也是分不清赠与同继承的的界限,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该受赠人已得部分赠与,因而在遗产分割时,适当让其他继承人多分些是可以的,但决不能将已赠与部分计入遗产总额,甚至因而剥夺其继承权。  也有的在被继承人生前已达成了分家协议,共同签署了“分家单据”可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却又闹起继承纠纷,其实,被继承人在生前已将其所有的财产全部分赠给了各个继承人,他死亡之后已经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至于“分家单据”实际是生前赠与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书面证据,只要不违法,一般可承认其法律效力。 (三)不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使用权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能包括被继承人只有使用权的财产! 这种财产和使用权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之内的,比如,城乡的宅基地已由宪法规定,一律公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租住公房者,也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些财产和使用权,都不能包括在遗产之内,也不能继承,至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如确实仍需继续使用该房和宅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允许,但这已不是继承的问题,而是成立一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了,所以,如果事实上继承人并不需用该房屋时,国家、集体也完全有权不允许继承人继续占有使用。 关于承包问题,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承包权; 承包权仍然是一种使用权,一般的也不能继承,至于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则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合理解决,比如承包者是农户,那么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就不应影响合同的继续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个人,那就要看他的继承人是否有继续承包的条件! 如果继承人也是该集体的成员,也有相当的技能,有条件继续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但这也不能叫做继承,因为这里根本不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哪里会有继承法保护的继承权呢!  文艺创作以人民为中心。 文艺作品一种观念形态; 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文学家艺术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  它包括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两种。 它们都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 创作,指创造文学艺术作品,也可作文艺作品; 创作是我们造型综合能力与艺术创造能力的集中体现! 在学习创作的过程中,能够同时满足我们对于求知和创造的快感需求。 文艺创作的灵感来源是一个非常广阔而神秘的领域; 许多著名的作家、诗人、画家和音乐家都会说他们的创作灵感来自各种各样的地方?  但是,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被广泛认为是文艺创作灵感的代表人物,那就是美国作家欧内斯特·海明威。  海明威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和最著名的小说作家之一。  他的文学作品被广泛认为是现代文学的代表作之一,并且他的写作风格是被许多作家所追捧和模仿。 虽然海明威一生充满争议,但是他对文学创作的灵感、技巧和原则的观点仍然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海明威认为,文艺创作的灵感来源于真实生活经历、感情经历和自己的内心世界。 他常常强调“写你所知道和体验过的事情”,并且坚信作家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力,而且要对自己的作品充满热情和坚定的信仰? 海明威的一些作品,如《老人与海》和《绿山墙的安妮》,都充满了他自己的生活经历和感受?  他的文学作品受到了他的旅行和冒险经历的深刻影响,而这些经历进一步激发了他的想象力和创作灵感。 在总体而言,海明威的观点表示,文艺创作灵感的来源可以是各种形式的真实生活经历,这也是很多文艺作品的原始来源! 对于作家而言,关键在于他们如何运用这些真实经历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从而产生深远而独特的创作效果? 一、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  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政策剖析:非全日制学历可报考执业药师考试! 但是,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 二、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政策详情(注意查看下方报考条件解读)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解读:1、大专及以上学历考生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要求、成绩有效期解读: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 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2、中专学历考生报考条件要求! 相关专业无需延长工作年限!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执业药师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注意:2019年新旧免考条件同时适用?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免考条件解读:1、免考条件包含两条,需同时具备?  具体情况剖析如下: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 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 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2、大专即以上考生免考情况剖析: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3、满足旧免考条件,2021年前,同样可免考。 但成绩有效期为1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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